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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认证证书参与投标,一公司被处罚款3万元
发表时间:2022-04-07 17:38:22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津青市监标处罚〔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美瑞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活动提供的资质文件中涉嫌伪造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被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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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标处罚〔2022〕3号


      当事人:天津市美瑞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12月15日,本局接举报线索,天津市美瑞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伪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参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公司组织的投标活动中使用了该证书。经查询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无此证书,为进一步核实该证书来源,2021年12月15日本局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协助调查函。2022年1月6日,本局立案予以调查。1月19日收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该认证证书确为天津市美瑞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活动中向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文件。1月27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美瑞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施爱莉(身份证号:120*************87)进行询问。当事人表示上述证书是在2021年11月13日投标活动中向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文件,为了投标便由工作人员伪造了某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经查,案件事实:

   当事人伪造了某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在投标活动中作为资质文件由当事人向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有限公司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翟中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2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涉案认证证书复印件、当事人资质投标文件照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截图,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明当事人伪造认证证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无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已告知,当事人无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伪造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伪造认证证书的行为,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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